"); MsgBox.document.write (" "+Item+""); MsgBox.document.write ("
"); MsgBox.document.close(); MsgBox.print(); MsgBox.close(); }
关于推进龙岩市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调研报吿
来源: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课题组  日期:2016-01-27 【字号:

为推进龙岩市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管理,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组成课题组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到上杭、长汀、永定、新罗四个县(区),实地考察13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召开了6场(次)座谈会、走访了6名市(县、区)政协委员,查阅了历史资料等。现将调研情况报吿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4大宗教,依法登记宗教活动场所358处,信教群众近1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320人。有一定规模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936处,其中列入省、市、县(市、区)试行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31处。目前,我市现有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41处,分布全市7个县(市、区),新罗区3处、永定区11处、上杭县7处、武平县5处、连城县2处、长汀县11处、漳平市2处,从保护级别来看,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6处,从教别来看,有佛教场所16处、天主教场所2处、基督教场所1处,民间信仰场所22处。

  二、存在问题

(一)保护、管理和利用意识有待提高

社会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知感较差,目前管理维护主要靠政府以及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热心人士,力量有限,效果不理想,在多数人心中对文物保护意识淡漠,文保意识不强,尚未形成社会共识。有的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对文物保护仅有粗浅认识,害怕“文物保护单位”影响场所的发展。存在研究宗教文物文化混同于传播宗教思想、把恢复保护宗教文物文化遗产误认为是发展宗教的现象,一定程度制约了对宗教文物文化的挖掘和利用有些领导和有的部门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二)修缮维护资金有待增加

由于文物建筑年代至今有的长达1千多年,少则上百年,维护难度大,维护费用高,目前绝大部分费用由民间捐赠,政府投入杯水车薪,难以达到尽早尽快维护的目的。文物保护设施的维护任务还相当繁重,文物保护单位基础设施的维护资金缺口大且欠账较多,诸如建于清同治十三年的湖坑镇奥杳天主教堂整体破旧无力维修;始建于雍正二年(公元1742年)的培丰燕子岩寺年久失修,屋顶漏雨需大面积维修等问题。近年来,对文物保护工作虽然有较大投入,也争取了不少上级资金,但由于文物点多,资金仍不能完全满足保护工作的需要。目前,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资金相对充足,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资金不多,县级文物保护资金太少,我市财政也比较困难,没有充足的保护修缮资金,导致大部分县级文物年久失修。

(三)历史遗留的权属问题有待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保护单位产权经过多次转移,挪作他用,侵占损坏文物现象时有发生,依法保护难以落实到位。

(四)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

因资金有限,只有较少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配有消防栓,其他宗教场所文保单位只有配备灭火器,消防设备单一,远远满足不了保护文物安全的要求。如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

(五)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设有待加强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文保单位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特别是近年来信教群众不断增加,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作日益繁重复杂,而宗教、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仍存在人员少、经费紧等问题,特别是规划、维修专业人员缺乏,一定程度影响了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开展。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

三、意见建议

(一)广泛深入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

(二)不断健全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列入市级保护管理责任,省级以下的要列入县(市、区)保护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应根据宗教文物现状,制定近期和中长期保护规划和维护方案,并明确维护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文物的完整和安全。

(三)努力增强文物管理合力

充分发挥文物工作部门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同时切实加强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机构建设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工作。

(四)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每年从城乡建设费中划出经费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将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使文物得到及时的整修和维护,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在坚持政府投资的同时,创新思路,多措并举,破除文物保护资金瓶颈,鼓励单位和个人、外商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

(五)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

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更是需要引进专业人才,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要加大培训力度,市级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学者授课,每年至少组织23次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积极选送文保人员参加上级各类培训。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六)依法依规对文保单位的产权属进行确认

对确权后存在的侵占、破坏文物的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落实文保单位所有权人和使用者责任,强化保护和管理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