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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企业健康发展的调研报告
来源:市政协经济委课题组  日期:2016-01-27 【字号: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问题,市政协经济委组成课题组对“促进融资担保企业健康发展”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组走访了相关企业,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就促进融资担保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我市融资担保企业发展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企业。至今年9月底,全市运行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有25家,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了80亿元的贷款担保,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以来,我市共成立了13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43.36亿元,至今年9月底,贷款余额约70亿元。五年多来,累计发放贷款18149笔,贷款总金额404.47亿元,累计上缴各项税收6.77亿元,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企业

我市原有融资性担保公司81家,到20159月底,全市已有5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了市场,在保留的3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已有5家停止运营。造成这种困难局面的主要原因有:

1.经营亏损大。融资性担保企业一般按担保额的1.5-2‰之间收取费用,按担保企业资本金放大5倍作为担保额计算,实际资本收益率不到1%。在经营中担保额一般只有在资本金的3倍左右,扣除经营成本,资本金实际收益率只有0.5%左右,一旦出现代偿责任就会造成企业亏损。如龙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在前几年的经营中已代偿了1亿多元,如此大的亏损,又没有其它渠道的资金能够作为弥补,企业的经营规模只能越来越小,效益越来越差。

2.风险压力大。全市除国有的龙盛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在一笔贷款担保中双方建立了风险共担合作机制,一旦出现代偿责任,银行承担20%,担保公司承担80%。其它的担保公司不但要承担全部的本金代偿责任,还要承担贷款企业欠缴的利息和罚息的代偿责任。2014年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新增代偿额1.5亿元,一些担保企业出于防范风险考虑,不得不压缩经营业务。全市担保贷款担保额已从最高时的120亿元降到了现在的80亿元。如龙盛公司的担保额可以达到40亿元,但目前只向国有企业提供了10亿元的担保额度。

(二)小额贷款公司

1.企业定性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放贷工作,但至今尚未确定为金融机构。在税收方面不能享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在债权诉讼时先要向法院交纳与诉讼额度相同的保证金,在车辆抵押方面车辆管理部门也不能给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环境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

2.股权流动受到限制。福建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股东股份二年后才能转让,主发起人的股份要三年后才能转让,而且要求受让方必须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资本运作途径做大做强企业。

    3.税收负担重。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所得税预警值管理后,由于没有落实年终清算汇缴工作,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企业的资本金出现坏账后,还要按原来的预警值纳税。以我市最早成立的永丰小额贷款公司为例,从20101月开业至今年6月,永丰小额贷款公司共上缴了各项税金15773.17万元,而同期的企业净利润为33866.63万元,税收占净利润的比例为46.57%

4.融资担保难。过去国家开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有些配套贷款扶持,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贷款提高了准入门槛和担保条件,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自有固定资产少,获得外部担保难的问题,难以达到国开行的贷款要求。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获得的配套贷款从原来的12亿多元降到了目前的7.8亿元,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担保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原来的贷款到期后要再贷款就有困难,必将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进一步缩小。

5.债权诉讼执行难。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诉讼不同于金融企业,只能作为一般的民间债务,诉讼起来程序多,周期长,有的诉讼好不容易胜诉了但由于时间拖得太长,等到法院执行时一些“老赖”早已把资产作了转移。如永丰小额贷款公司在20124月放的一笔1700万元贷款,20134月贷款到期,贷款企业没有还本付息,永丰公司向市中院提起诉讼,201310月市中院判决永丰公司胜诉,贷款企业不服上诉,20144月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201410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至今没有收到分文。

三、相关对策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融资担保企业在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仍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对促进融资担保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开展银担合作试点工作。借鉴浙江、江苏和我省的厦门等地推行多年的银行与担保企业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即由银行负责代偿额的20%30%,担保企业负责代偿额的70%80%。建议市政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总结龙盛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风险共担尝试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工作。

1.扩大银担风险共担的试点面。建议市政府在全市再选择5家以上的担保公司,同时协调有关银行与担保公司结成风险共担的试点对子,根据各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代偿额的分担比例,努力把银担风险共担的机制建立起来,再逐步给予完善。

2.分清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责任界线。担保公司担保的是本金,利息和罚息是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对某个企业能不能放贷的决定权在银行,如果发生风险银行一点责任也不担有失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建议市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公司只承担本金的代偿责任,一旦贷款出了问题银行可以作挂账处理,不应该向担保公司收取利息和罚息。

(二)充分挖掘资产抵押融资的潜力。

    1.提高抵押物的办理效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的抵押、解押时,对相关手续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拓宽资产抵押业务。对于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车辆等资产作为融资担保企业抵押物还没有理顺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把这些资产抵押权运作起来。建议市政府组织经信、住建、法院、人行等单位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到厦门、三明、莆田等地学习取经,推动我市房地产等资产二次抵押登记和现解现押业务尽快开展起来。

3.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解决好诉讼保证金问题。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还没有理顺前,对进入司法程序时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建议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的还贷应急资金给予封闭运作,待司法程序完成后从法院的户头直接归还政府保证金户头。

(三)发挥好国有担保资本的放大带动作用

建议由市经信委牵头,市金融办、国资委、法院、人行、银监局、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单位参加,拟定国有担保资本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担保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好我市现有7家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解决好小额贷款公司向国开行融资的担保问题。

(四)增强融资担保企业的经营活力。

1.规范股权流动。建议积极争取省经信委支持,按照市场对要素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原则简化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流动审批,重点管好主发起人的股权和公司高管的股权流动,放活一般参股者的股权,按照市场机制通过增资扩股等途径做大企业规模。

2.做好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建议市发改委引进专业机构,选择几家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企业做好改制和增资扩股的上市基础工作,辅导一批融资担保企业加快推进上市步伐。

(五)切实做好企业减负工作

1.完善企业坏账准备金制度。在政府资金对融资担保企业的补助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提高融资担保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比例,规范坏账准备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融资担保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2.减轻企业税负。市政协在“优化税费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视察报告中提出的“对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实际盈利情况实行所得税查帐征收。”和“把这些企业超过二年以上的呆死帐实事求是地单列出来,由经信委和国地税审核后分一到三年摊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二条建议,请有关部门给予研究采纳。